发布时间:2025-02-09 02:02:23
南宁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:
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;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;装修自住住房;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。满足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条件时,先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,余额不足时,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。办理提取业务时,持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,管理中心将在3日内决定并通知申请人。准予提取的,由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公积金的使用规定:
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用住房;
2、偿还购买自用住房贷款的本息;
3、租赁住房;
4、退休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
5、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并未与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;
6、户籍迁出当地市、县;
7、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过变动;
8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。
综上所述,南宁公积金提取适用于购置、建造、翻新或大修自用住房,偿还住房贷款,装修自住房或租房自住的无房职工,提取人需缴存公积金且满足条件,不足部分可用亲属公积金补充,通过单位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,决定在3日内作出,银行完成支付手续。
【法律依据】: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
第二十四条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